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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天勤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县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2层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伟,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天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152号第一糖酒公司办公楼二楼西头,工商注册号:130400000060845,组织机构代码:77773095-0。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书龙,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月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刁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大旺,邯郸市邯山区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丽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大旺,邯郸市邯山区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振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书龙,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张朝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原告邯郸县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天勤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月玲、刁雷、樊丽梅、刘振锋、杨艳玲、张朝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县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县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78元,减半收取计14239元,由原告邯郸县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枫
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
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

书记员: 吉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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