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邯郸市士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纪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崔甲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占元,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强,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士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崔甲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
邯郸市士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邯郸市士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邯郸市士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
邯郸市士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亮
审判员 李慧铭
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
书记员: 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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