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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宁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邯郸市宁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郝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雷行。
  原告邯郸市宁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邯郸市宁泰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承诺于当月底归还。到期后,被告归还了425万元,剩余75万元至今未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
  被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其注册地在本市浦东新区,但其实际办公地在本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伊泰大厦3层,原告起诉状中也载明了这一办公地址,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注册地在本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本市其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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