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恒磊机械有限公司(原邯郸市精磊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马头生态工业城4号。
法定代表人:石有学,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帅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临漳
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城邺都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恒磊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6月11日,邯郸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恒磊机械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咏梅
书记员: 曹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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