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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苑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健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继娇。
委托代理人戈大旺。

上诉人邯郸市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市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米秉华
审判员 刘国贞
代理审判员 李欣

书记员: 张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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