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邰宏伟,男,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丽,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仓,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霞(系黄永仓之妻),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邰宏伟与被告黄永仓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宏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丽,被告黄永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霞、贺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邰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永仓支付转让款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邰宏伟、黄永仓原合伙经营共和新路XXX号小君肝串串香店铺,2019年3月,邰宏伟将其店内财产转让给黄永仓,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4月13日,邰宏伟、黄永仓与案外人邢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邰宏伟将店铺转让给黄永仓,所有物品一起移交,交房日期2019年3月1日起生效。同日,黄永仓支付了邰宏伟21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剩余15万元尾款于2019年7月15日前还清。但黄永仓至今未支付该款,故涉诉。
被告黄永仓辩称,邰宏伟与黄永仓一开始系合伙关系,后来发生矛盾,邰宏伟将店铺转让给了黄永仓。邰宏伟从未提供过涉案店铺的所有权证,以证明邰宏伟有权转让。即使邰宏伟有转让权,36万元的转让费中包含了15万元的押金及31,908元的设备转让费,其余均为转让店铺的佣金。店铺内的设备被邰宏伟运走至今未归还,设备费应从转让费中扣除。系争店铺已在2019年9月1日被邢某某收回,邰宏伟收取的佣金明显过高,显失公平,应予以调整。2019年2月17日,黄永仓还支付过邰宏伟2万元定金,该定金应从转让费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案外人邢某某(甲方)与案外人李某某(乙方)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共和新路XXX号商铺供乙方经营麻辣烫,联营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1日。
2018年7月19日,李某某、邰宏伟、邢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某某承租共和新路XXX号麻辣烫转让给邰宏伟(原合同条款不变),交房日期2018年8月1日开始生效,所有物品一起移交,证件税房东按3,500元/月收取。
2019年4月13日,邰宏伟、黄永仓、邢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邰宏伟承租共和新路XXX号小君肝串串香转让给黄永仓(原合同条款不变),交房日期2019年3月1日开始生效,所有物品一起移交,另加物业每月3,500元。当日,黄永仓支付了邰宏伟21万元,并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邰宏伟共和新路XXX号押金15万元,于三个月还清,即七月十五日还清,若不还清,到二十五号店归邰宏伟。
审理中,邰宏伟提供了邰宏伟与黄永仓之间的微信记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4月11日,黄永仓向邰宏伟表示,本来是合作现在黄永仓一个人做,等于转给了黄永仓,店里的东西邰宏伟都拉走了,黄永仓有几个要求,如果邰宏伟能接受,黄永仓一个人做,如果不接受只能合作,1、黄永仓只能给35万元,三个月付清,2、房东签合同时以前不变,必须加上可以转让,3、帮黄永仓联系啤酒供应Wif,再把不锈钢调料缸15个带过来。邰宏伟回复,店里拉走的东西黄永仓都可以拖到店里,啤酒和无线网络可以帮黄永仓联系,还是36万元,一次性付清(之所以考虑装修期的房租后才从41万做到人性化的36万,黄永仓心知肚明)。黄永仓回复,既然这样,邰宏伟到房东那里把合同改过来,黄永仓付给邰宏伟21万元,15万元3个月付清。2019年4月22日,黄永仓向邰宏伟表示,物业上改业主需要邰宏伟写一份证明,签字、手印,要复印件,明天能过来办一下吗?邰宏伟回复知道了。
黄永仓表示,对上述微信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反映店铺内的物品都被邰宏伟拉走了。现店铺被房东收回,黄永仓也无需这些物品,费用应从转让款中扣除。
邰宏伟表示,因为店铺内需要装修,所以邰宏伟将店内物品拉至朋友的仓库内存放,黄永仓都是明知的,如果黄永仓需要可以随时去拿。
黄永仓提供如下证据:
1、2019年2月17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黄永仓支付邰宏伟2万元。
黄永仓表示,该2万元系黄永仓支付给邰宏伟的2万元转让费定金。
邰宏伟表示,邰宏伟收到过该2万元,但该款用于购置店内的货物等,不同意以该款抵扣转让费。
2、物品清单及拍摄店铺内部的视频光盘,清单内容为,椅子10把、洗碗机一台、15千瓦电磁炉一台、单头电磁炉、火锅大砂锅10套、收银机小票机系统、不锈钢盘50套、塑料盘50套、高汤灶1个,合计31,908元。
邰宏伟表示,据邰宏伟清点,搬走的设备有菜架12个、椅子8把、火锅桌子9张、不锈钢托盘50只、火锅电磁炉10只、砂锅10只、洗碗机1台,价值远达不到31,908元。
以上事实,有邰宏伟提供的《联合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记录,黄永仓提供的物品清单、视频光盘、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邰宏伟与黄永仓对于店铺转让费用36万元,及黄永仓已付21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黄永仓出具欠条,载明欠邰宏伟15万元,于2019年7月15日还清,邰宏伟要求黄永仓支付剩余转让费,可以准许。邰宏伟与黄永仓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店铺的物品一起移交给黄永仓。从两人的微信记录可见,邰宏伟已将店内物品拉走,并未移交给黄永仓,黄永仓要求扣除物品费用,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对拉走的物品各执一词但均无确切证据证明,双方亦未就物品的转让价值进行过约定,本院根据双方的清单及视频,酌情确定转让费中扣除物品费用2万元。关于黄永仓支付给邰宏伟2万元的问题,从双方的微信记录看,黄永仓在确定转让费为36万元后,自行向邰宏伟表示,先付21万元,三个月内再付15万元,事实上黄永仓也支付了21万,并出具了15万元欠条。黄永仓支付2万元在双方确定转让费及出具欠条之前,完全可以从转让费中扣除该款,但黄永仓在付款及出具欠条时并未提及该2万元。结合双方之前存在合作关系,邰宏伟主张该2万元用于购货,不能从转让费中扣除该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邰宏伟要求黄永仓支付转让费13万元,及该款从2019年7月16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黄永仓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邰宏伟1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邰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邰宏伟负担220元,被告黄永仓负担1,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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