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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朋祥与上海东圣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邰朋祥,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圣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邰朋祥与被告上海东圣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圣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邰朋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邰朋祥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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