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邰朋祥,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圣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邰朋祥与被告上海东圣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圣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邰朋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邰朋祥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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