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坚中,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红,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邱坚中诉被告骆红、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亚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还原告投资本金人民币18万元(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投资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3.判令被告骆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合伙期限为一年,出资额为18万元,并约定合伙期限的利润分配的三种方式及每季度分配收益一次,额度为出资额的3%,余额部分投资期满一年时再分配。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其义务。原告认为涉案合伙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伙期限已到期,被告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清算退还原告投资款,骆红作为上海亚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
经查,被告骆红、案外人施敏分别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于2013年、2014年共同投资发起设立上海仙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仙沃企业)及亚仙企业。据亚仙企业工商信息资料显示,原告并未登记为该企业合伙人。本院同期受理涉亚仙企业、仙沃企业合伙协议纠纷案件28起。
原告反映,亚仙企业通过发传单的方式招揽投资人,投资人多是60岁以上老年人,大部分互不相识;作为投资人,投资前未曾考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合伙企业投入资金后,也并不知晓资金的实际用途。
施敏陈述,目前无法联系到骆红,其与骆红合伙成立了亚仙企业,亚仙企业的经营主要是为吸引客户投资仙寓山旅游项目,本质上是作为骆红募集资金的平台,也是为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亚仙企业的投资人因投资人流动性大未办理过合伙人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前述规定,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邱坚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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