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定强,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发强,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邱定强与被告陈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定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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