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小可,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桂根,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邱小可与被告钟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小可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桂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小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桂根名下银行存款1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邱小可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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