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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宇与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邱志宇,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志宇诉被申请人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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