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慧芳,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上海佑和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卿,上海佑和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花,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慧芳与被告梅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6051号民事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梅花所有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查封担保人李勇、陈时珍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9年8月13日和次日,本院分别委托上海市杨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担保人李勇、陈时珍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和被告梅花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2019年10月14日,原告邱慧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获本院准许。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邱慧芳撤诉申请获本院准许,故对原告邱慧芳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梅花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勇、陈时珍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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