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新培,男,195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姚洪英,女,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邱祖国,执行董事。
被告:中设集团上海国际货代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总经理。
原告邱新培与被告上海品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设集团上海国际货代储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9月19日,原告邱新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新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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