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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昇、邱某某等与邱某某、邱新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邱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邱昇、邱某某、邱新华诉被告邱某某、邱新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邱昇、邱某某、邱新华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邱昇、邱某某、邱新华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昇、邱某某、邱新华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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