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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晓庆与上海市杨浦区文化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邱晓庆,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文化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朱耀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旗,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晓庆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文化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晓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邱晓庆负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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