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01月14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粤E22****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广州往中山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2589Km+250m(佛山顺德区陈村路段北京现代店对开路段)时,邱某某驾车跨压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道线行驶中,遇邓某某驾驶(经查,事发时邓某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其右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邱某某驾驶的粤E22****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角与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邱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邓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邱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家属赔偿款1215764.4元,被害人家属对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物现分别暂扣及发还,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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