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武宁县盈隆御景小区往灯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道灯饰城红绿灯路口停车,在路边睡觉时被正在巡逻的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发现。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12.2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喻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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