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6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时15分,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杰
检察官助理:韩文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电话1392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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