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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街镇**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沿东至县G23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285KM+500M处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撞上了对向舒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某电话报警,邱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后将邱某某带至龙泉医院抽血。2019年11月25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属醉酒。2019年11月29日经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3人证言;3.被害人舒某某、郑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邵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0703****。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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