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4********0010,锡伯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三道河子镇**路**号楼**家属区*单元*室,现住沙湾县**小区**室,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沙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沙湾县**镇李某乙经营的澡堂二楼、**镇**村陆某某家及于某某商店等地,组织、招引王某某、于某某、波某某、窦某某等多人以炸金花的方式多次进行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上轮流抽头渔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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