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6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地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7年3月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67********,藏族,文盲,个体,户籍地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的一天,邱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大集摊位上,以一根鹿鞭(价值50元)从一汉族人(未获)摊位上换取20余盒壮阳保健食品,在未索取任何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与其妻子马某某在**市场摆摊兜售。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邱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大集摊位上以7元的价格,向一名50岁左右男子销售虫草伟哥一盒。2019年11月18日,马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大集摊位上,以2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销售“虫草肾宝片”两盒。2019年11月23日我局公安民警在李沧区**路**号将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马某某抓获。现场查扣黑马、虫草伟哥、狼1号、虫草鹿鞭王、黄金玛卡等各种壮阳保健食品9种、20余盒。经李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维安全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查获的9个品种进行抽样检测,结果9个品种壮阳保健食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峻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共计一百二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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