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皖CQ553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镇县任桥镇唐元村“乡村超市”门口附近路段时,与石某某驾驶的皖CA6058号面包车相刮碰,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甲驾车逃逸,后被查获,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邱某已、刘某已的证言;
3. 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书;
6.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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