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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甲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高中,吴川市**镇鉴**委会**村民小组代理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年11月30日。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甲于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吴川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代理组长。2015年5月19日,吴川市国土资源局下拨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款2041976元。2016年6月17日,邱某甲从上述土地补偿款中转100万元到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6280*********;2016年6月18日,邱某甲继续从土地补偿款中转40万元到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6280********8。上述140万元到账后,邱某甲与邱海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敬某某2016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有多笔转账记录。2017年5月,**村民小组改选,邱某甲不再代理村民小组长,吴川市**镇合作经济审计站对邱某甲任职期间的**村民小组(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干部任期经济进行审计,邱某甲不将上述征地款账目提交审计。**村民小组现任干部发现有该笔款项后,在2017年10月期间,向吴川市**镇纪委反映,邱某甲2017年11月2日从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6280******** 转95万元到**村民小组吴川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02000000*******),并代付邱某乙养抚恤金5万元,共100万元。后于2018年5月8日,邱某甲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到**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邱某丙、邱某乙、蔡某某、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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