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邱某1、邱某2与丁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邱某1,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邱某2,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兵,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邱某1、邱某2与被告丁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邱某1、邱某2与被告丁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树  雄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