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1,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邱某2,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兵,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邱某1、邱某2与被告丁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邱某1、邱某2与被告丁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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