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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根清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邱根清,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语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邱根清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邱根清称,其与邱根昌系兄弟关系。哥哥邱根昌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邱根昌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邱根清长期以来对邱根昌尽到了监护职责。故来院申请指定自己为邱根昌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邱根昌,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望楼二村西邱家宅XXX号。邱王生、邱金莲系邱根昌父母,均已死亡。邱根昌未结婚,未生育子女。邱根清系邱根昌弟弟。因邱根清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沪0115民特6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邱根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邱根昌的姊妹邱根娣、邱根花、邱金花均同意邱根清担任邱根昌的监护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东港第一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邱根昌一直由弟邱根清作为其联系人办理各种证明材料,并常年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治病就医等一切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邱根昌经本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确定。本案中邱根昌父母已去世,未婚无子女。邱根清长期以来对邱根昌尽了监护责任,现对邱根昌有监护能力及意愿。故申请人邱根清申请担任邱根昌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望邱根清在担任邱根昌的监护人后,合理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邱根清为邱根昌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  莹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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