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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湘洁与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邱湘洁,女,1974年6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宏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利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惠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湘洁与被告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湘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宏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利军、高惠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湘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20万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原、被告签订一份《设计服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上海市长宁区玛瑙路幼儿园的装饰建设工程进行装饰设计,设计的主要内容为前期策划、平配图、效果图和施工图,设计费为20万元。11月4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将20万元设计费以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之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等诸多情况,造成原告的工程返工及工期的延误。经原告查实,被告既没有设计的经营范围也没有专业设计的资质。为此,原告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终止本合同,并返还20万元设计费用,但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返还设计费10万元。
  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合同是有效的,且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设计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玛瑙路幼儿园空间设计,设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设计费全款支付;设计项目主结构包括,地上1F+2F、地下1F,总面积900平米;设计内容包括,a.前期策划,整体功能区域划分,b.平配图,平面配置方案,c.效果图,风格定调-灯光/材质/结构/整体效果,d.施工图,上下水、强弱电、天花、地平、平立面剖面、节点图;备注:1、施工图由原告签字确认,及被告盖好设计验收章,施工图才算正式有效,否则应为无效,被告不对所有施工图负责,2、全套图纸包含,平配图1份、效果图15张、施工图1份。双方责任中约定,施工中,原告要求更改设计图纸必须经被告同意,如原告提出的修改图纸影响房屋结构或装修内部结构,被告不同意修改,而甲方执意要改的,其一切后果均由原告自负;被告应按设计时间表向原告交付设计文件(双方签订合同后五天,由被告提供设计时间表),被告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负责修改,由于被告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被告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被告负责向原告施工时解释图纸。合同还约定,凡本设计在实施前原告或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遵循相关规范与要求,若有差异均应以规范或审批结论为准,否则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或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均应与设计师进行图纸交底,凡未会审交底而进入施工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与被告无关。
  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平面图一份、效果图十五张、施工图一份,其中施工图未加盖设计验收章。因原、被告对项目中楼梯部分的设计方案有不同意见,故楼梯部分被告未出施工图。涉案项目后续施工完毕并开业。
  另查明,被告企业主营业务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礼仪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设计服务合同》、付款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图纸,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照片、图纸,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当庭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邱湘洁系台湾地区当事人,故本案系涉台商事案件。因原、被告一致同意适用大陆地区法律,且涉案法律关系也在大陆地区形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处理应适用大陆地区法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被告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并不具有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主体资格,原、被告签订《设计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原、被告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鉴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设计图纸,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原告收取被告图纸且将被告劳务成果予以运用,因此,原告理应参照合同约定对被告作出折价补偿。
  本院认为,被告明知自己无资质证书却与他人签订设计合同,擅自为他人出具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并收取费用,其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原告通过查阅公开的工商档案信息即可知晓被告的经营范围,但仍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原告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与被告付有同等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履约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补偿被告12万元,被告应退还金额为8万元。
  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邱湘洁与被告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无效;
  二、被告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湘洁设计费8万元;
  三、驳回原告邱湘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邱湘洁负担500元,由被告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邱湘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创域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吴桂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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