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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爱珍与包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邱爱珍,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文雅,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邱爱珍与被告包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爱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被告包文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爱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包文雅归还原告邱爱珍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棋牌室打麻将相识,被告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8年1月9日,原告将家中存放的30,000现金送到被告家中,当时被告一人在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原告拿到借条后就从被告家中离开。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归还该笔借款,被告不予归还且否认该笔借款,原告多次上门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包文雅辩称,两三年前,原、被告在棋牌室相识,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30,000元,2018年1月9日的前几天,原告到被告家中,提议一起开百家乐,被告考虑没有人脉和资金,原告表示由其来准备,后被告为一时贪念,同意原告的提议。案涉30,000元实际是双方合开百家乐的备用金,用于支付给玩家玩百家乐时赢的钱。2018年1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原告只是给被告看了30,000元,但被告没有拿,原告当天就将该款带走,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的,但是应原告要求书写的,被告当时没有考虑清楚。2018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上门,原告被抓,被告当时不在场,后被告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询问时,被告考虑原、被告朋友一场,没有供出原告,最终被判处刑罚。被告听自己丈夫说过,在原告被抓的第二天,原告让其老公及朋友到被告家中将原告的包取走,包中大约有6、7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邱爱珍与被告包文雅在棋牌室打麻将相识。2018年1月9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邱爱珍人民币叁万元整”。
  2018年1月初,被告开始在其家中从事网络赌博,2018年1月21日,被告聚集原告等三人在其家中赌博,次日1时许被民警查获。2018年3月6日,被告投案自首。2018年5月15日,本院判决被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5,000元。
  审理中,本院调取公安机关办理被告赌博案件卷宗材料,在询问/讯问笔录中,被告陈述“我认识的一个叫邱爱珍的女子,她看我退休在家没事做,就告诉我搞百家乐消磨消磨时间。被告问一个叫方林的男子获取百家乐账号和密码,共获利一万多元,原告到被告处赌过几次,被告是一人开百家乐,没有其他合伙人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2018)沪0115刑初160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调取的询问/讯问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被告辩称案涉30,000元实际是原、被告合开百家乐用于支付玩家的备用金,对此原告予以否认,且与被告在公安机关对被告的询问/讯问笔录中陈述百家乐系其一人所开以及(2018)沪0115刑初16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符,同时也与被告书写的《借条》内容不符,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辩称原告只是在被告出具《借条》当天将30,000元带到被告家中给被告看了,之后又将该款带走,原告并未将该款交付给被告。本院认为,既然原告带30,000元至被告家中,如只是给被告看而未交付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该款的情况下,却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对于在原告处的《借条》也未提出异议主张,实属有违常理,本院难以采信。综合原、被告的举证及陈述,根据证据优势规则,本院认定原告已将30,000元交付给被告,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应当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文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爱珍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包文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陆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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