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琨,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君萍,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上海隆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珏,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杨珏,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琨与被告杨君萍、上海隆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琨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君萍、上海隆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君萍、上海隆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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