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耀林,
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博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号(辛安渡园区)(6)。
负责人:甘晓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洋,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四楼。
负责人:柳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罗博某、被告罗某某、被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5日,原告邱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博某、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罗博某、被告罗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罗博某、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林静寂
书记员: 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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