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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郑仙荷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郑仙荷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玉良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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