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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银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单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邱银标,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洪林,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张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银标与被告单洪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已将诉请的医药费用支付给原告,故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银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邱银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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