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邱银根,男,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尧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珍,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邱银根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尧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邱银根及反诉原告上海尧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邱银根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尧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8元,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原告邱银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68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上海尧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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