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邴红梅,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婷,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颙,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荣,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睿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霍晓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邴红梅与被告高文荣、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追加上海睿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煜文化传播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婷、樊颙,被告高文荣,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由原、被告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邴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文荣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高文荣赔偿原告医疗费346.36元、营养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675元、交通费34.17元、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就上述损失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儿子与被告高文荣的孙女均系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开办的美吉姆教育中心长宁教学点的会员。2019年8月7日,被告高文荣及妻子陪同一岁多的孙女,原告陪同三岁多的儿子在美吉姆长宁教学点的活动室玩耍。被告高文荣孙女趴在可以摇摆的玩具船上玩耍时,原告儿子见状也欲占领玩具船,被被告高文荣阻止,原告儿子仍想占领玩具船,被告高文荣再次阻止,原告儿子挣脱后,也趴到玩具船上。此时,两个孩子均开始哭泣,被告高文荣的妻子将孙女抱离现场,被告高文荣抓住原告儿子的肩膀进行了训斥,随后原告过来抱起了儿子,被告高文荣继续指责原告及其儿子。事发时,原告处于妊娠期,同年8月17日,原告因身体不适至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就诊,诊断为胚胎停育,后在该院行终止妊娠手术,为此支出医疗费346.36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单,建议原告术后休15天,而原告事发前月收入为15,000元,原告由此产生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原告认为,被告高文荣情绪激动,使原告受到了惊吓,导致原告流产,构成侵权,故要求被告高文荣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事发活动室的设置管理方,没有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监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被被告高文荣侵权,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高文荣辩称,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事发经过认可监控视频中的内容,但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原告儿子要抢玩具船里的玩具,而玩具船是可以摇晃的,自己只是挡住他告诉他不要抢妹妹的玩具。被告高文荣与原告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原告流产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事发经过认可监控视频中的内容。但认为原告儿子抢玩具在先,被告高文荣护孙心切,只是正常教育了原告儿子,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与原告也未发生肢体冲突,事发当日原告身体也未现异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高文荣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不符合构成侵权的要件。而事发地点系针对会员开放的活动室,并非公众场所,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在活动室张贴了安全法则,事发后也有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且此后亦及时跟进协调双方进行沟通,已经尽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监控视频,本院确认事发当日被告高文荣及妻子陪同孙女于11:35:05出现在监控画面,进入事发活动室玩耍,其孙女趴在玩具船上时,原告儿子从他处跑来爬上玩具船,导致玩具船摇晃,高文荣随即阻止了原告儿子,原告儿子再次爬上,被再次阻止,原告儿子挣脱后,也趴到玩具船上,高文荣妻子将孙女抱离现场。随后高文荣蹲下抓住原告儿子肩膀进行指责,原告随即抱起儿子,高文荣继续指责,期间高文荣有手指原告及其儿子的行为,11:36:40高文荣离开活动室。关于原、被告存有争议的事实主要为: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被告高文荣所致。对此,原告提供了病历、彩超报告、手术记录予以证明。其中病历中记载:2019年8月17日诊断为稽留流产,同年8月18日和19日的诊断均为胚胎停育。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事发后十日被诊断流产,证据中也没有体现原因,无法证明该损害结果与被告高文荣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表示医生曾口头诊断其就诊时已停胎十日,但没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尤其孕妇流产的原因具有复杂多样性,涉及专业的医学问题,但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流产的后果与被告高文荣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以侵权作为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故诉讼请求的成立需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侵权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四个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并未证明被告高文荣的行为与原告的流产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高文荣构成侵权。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方式,故在被告高文荣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原告主张由被告高文荣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同时,原告要求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高文荣侵权行为不成立,亦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高文荣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要求被告睿煜文化传播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邴红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邴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王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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