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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德某饭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传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德某饭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强。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德某饭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定,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董  鹏

书记员:孟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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