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余均,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余均与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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