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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同军与上海浦东新区杨园上游电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邵同军,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杨园上游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康,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雅琴,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芝广,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同军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杨园上游电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杨芝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同军承担。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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