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国华,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改,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邵国华与被告刘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邵国华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国华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费紫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