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国旗,男,195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全良,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郝朝晖,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珏菡。
被告:吴全良,男,195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旗与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一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国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 彦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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