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国旗,男,195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全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全良,男,195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吴强,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邵国旗与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全良、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吴全良、被告吴强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浦雪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