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峥渊,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岚,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振春,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峥渊与被告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峥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峥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峥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峥渊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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