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某与邵某某、谢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邵慧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张淳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朱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朱语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朱明,系被申请人朱语嫣的父亲。
  申请人邵某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某某、谢某某、邵慧丽、张淳忠、朱明、朱语嫣名下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担保人周佩华以其名下上海市市光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邵某某、谢某某、邵慧丽、张淳忠、朱明、朱语嫣名下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担保人周佩华名下上海市市光二村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邵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裘泱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