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忠辉,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白灵艳,女,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连军,男,成年,个体,现住林甸镇。
原告邵忠辉诉被告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忠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灵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连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据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邵忠辉与被告宋连军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且合法有效,被告宋连军对此债务关系应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连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所欠原告邵忠辉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并同时给付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00元,由被告宋连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仁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雪
书记员: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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