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汉阳路XXX号XXX层B。
法定代表人:张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亮,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晨宇,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晨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保证金63,33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被告经营罗森便利店。后,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将所属罗森店铺委托原告经营,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保证金63,333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终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多次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原告确认被告未使用原告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双方履行的是《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而原告本案主张的是《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项下的保证金。据此,本院认为,因本案不涉及特许经营,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根据双方约定,由《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地属黄浦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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