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黄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孙文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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