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
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合,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被告在生完孩子后即离家出走,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所生男孩邵英泽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为宜,故对原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自行承担孩子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男孩邵英泽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合,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被告在生完孩子后即离家出走,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所生男孩邵英泽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为宜,故对原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自行承担孩子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男孩邵英泽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增全
审判员:李国兴
审判员:高彦茹
书记员:赵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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