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31985********,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587-3号2-3-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3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金州区十里岗北收费站时,被警察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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