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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81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淳安县**区***单元**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J80****小型轿车从**驶往**乡方向,22时30分许,行驶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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