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静,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进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婚姻期间出轨,为尽快摆脱原告,自愿放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份额。原、被告于2018年11月7日协议离婚,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男方一周内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证更名。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没有配合原告办理房产更名的意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住房一套,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男方一周内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证更名)”。因被告没有按约履行,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婚姻登记部门留存,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被告在离婚时已放弃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邵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9,4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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