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侯XX的近亲属侯X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0时许,邵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沿封丘县曹岗村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岗村村委会门口处时,与行人侯XX相撞,造成侯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XX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邵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邵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邵X山、侯X利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机动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邵XX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邵XX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以下量刑,如一审判决前双方民事能够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谢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邵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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