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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7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现在青岛****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于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长城牌白色小型轿车,沿海阳市辛安镇吕家村南处水泥路由北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事故,致吕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等候交警处理,后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已与被害人吕某某直系亲属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获得了被害人吕某某直系亲属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5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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